廣杰GOJEK:【環保常識】東昌府區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各自轄區內餐飲單位油煙污染進行專項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監管工作機制。
(二)按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采取針對性的整治措施。
(三)對所有餐飲單位進行調查摸底,摸清分布、規模、油煙凈化設施等基本情況,建立餐飲單位清單和動態管理數據庫。
第十五條 各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單位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檢查記錄檔案;
(二)監督性檢查時可現場即時采樣,出具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油煙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保管理措施的依據;
(三)被檢查的餐飲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審批、管理、維護維修合賬等資料,不得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對達不到排放標準又未改造的餐飲單位,應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停業整頓等措施。情節較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關閉或取締。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并有權對違法違規排放餐飲油煙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處理。
四、違法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備案,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辦法規定,在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餐飲單位因違反本規定,多次整改不到位、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取締關閉。
第二十三條 堅持“誰實施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實行“一案雙查”,首先追究責任餐飲單位的主體責任,屬于監管部門失職瀆職的同時追究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貴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