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杰GOJEK:山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水處理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的公告
一、核發范圍
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
二、申領時限
發證范圍內的太原市建成區各類污水處理廠應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三、核發機關
太原市環境保護局
四、申請程序
(一)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 第48號)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HJ978-2018)要求編制申請材料,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納入發證范圍并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三)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眾端網址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冊,按要求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上傳《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 核發環保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機關須向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
五、其他要求
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工作,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各級環保部門要制定監管計劃,適時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