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杰GOJEK:餐飲企業超標排放油煙可根據大氣法罰款100萬嗎?
某局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發現,某餐飲單位已安裝了油煙凈化設施,但仍然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于超標排放的,以10萬元為處罰起點,最高罰款100萬元。請問是否可以適用這條規定對餐飲企業進行處罰?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同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均規定了對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處罰,但該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不適用于對餐飲企業的處罰。理由是: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對餐飲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作出了特別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特別規定。
二、對于營業型企業,法律用語是“停業整治”;而對于生產型企業,法律用語則是“停產整治”。而大氣法第九十九條中的用語是“停產整治”,因此該條不適用對營業型企業的處罰。
三、餐飲企業相對于生產型企業一般規模不大,排放污染物較少,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危害也較小,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有違“過罰相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