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業油煙凈化器設備相關排放標準(GB 18483-2010)
飲食業油煙凈化器設備相關排放標準
該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1)主題內容
該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2)適用范圍
a、該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b、該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該標準執行。
c、該標準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3)標準限值
a、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器設旌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
b、標準中按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予以規定執行。
4)其他規定
a、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
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b、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C、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d、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e、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5)標準實旅
a、安裝并正常運行符合標準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視同達標。,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視情況需要,對飲食單位油煙凈化器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
b、新老污染源執行同一標準值。該標準實施之日之前已開業的飲食業單位或已批準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現有飲食業單位,末達標的應限期達標排放。該標準實施之日起批準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新飲食業單位,應按“三同時”要求執行該標準。
C、油煙凈化器設施須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才能安裝使用。